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协会章程

吴江区市政公用事业协会章程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第一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第一条     本社会团体的名称为吴江区市政公用事业协会
第二条     吴江区市政公用事业协会是根据国务院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的规定,经吴江区民政局批准登记,具有法人资格的吴江地区性社会团体。是吴江地区从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、供排水、燃气、市政公用设施管理、工程检测、勘察设计等企、事业单位、部门等组成的全区性、专业性、非盈利性社会团体。
第三条     本团体的宗旨是坚持社会主义方向,贯彻执行各级政府有关市政行业的方针、政策,在政府和企事业单位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,积极协助政府实行行业管理,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,反映行业愿望和要求,为会员服务,推动吴江区市政行业的发展。
第四条     本团体作为团体会员参加苏州市市政工程协会,协会的业务活动受吴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,并接受吴江区民政局的监督管理。
第五条   吴江区松陵镇东城沿路80号金色领地3楼
电话:0512-63026318
传真:0512-63026218
邮编:215200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第二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业务范围
第六条     本会在国家和省、市有关社团管理的法规、条例范围内活动,业务范围为:
(一)研究探讨吴江区市政企、事业的发展方向、理论和方针政策,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,提出有关建议;
(二)制定行规行约,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,教育职工热爱本行业,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;
(三)组织经验交流,采取多种形式为市政行业培训专业人员,提高职工素质;
(四)推动市政行业横向经济联合与技术合作,组织业务咨询、技术和管理的交流和参观学习;
(五)受政府委托,协助政府部门搞好行业管理工作,承担主管部门委托办理的有关事宜;
(六)开展与协会宗旨相适应的其他活动。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第三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第七条     本团体的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。
第八条    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;
(一)承认和拥护本团体的章程;
(二)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,并积极参加协会活动,热心协会工作;
(三)凡经政府确认的或经资质审查后已确认等级的吴江区市政企业、事业单位及有关单位,承认本章程、履行章程所规定的义务,自愿申请,经批准并交纳会费,即可成为本会会员单位。
第九条    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
(二)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
(三)由本会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。
第十条    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本团体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参加协会组织举办的各项活动;
(三)享受协会会员应有的权益及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和有关信息资料;
(四)对协会的各项工作有建议和批评权;
(五)有退出协会的自由。
第十一条         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
(一)遵守协会章程,履行协会决议,维护协会的利益;
(二)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,完成协会委托的任务,为协会开展工作提供方便;
(三)及时、正确地向协会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;
(四)认真履行本行业管理的规定和有关行业法规;
(五)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。
第十二条  会员退会应通知本协会。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无故连续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团体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十三条 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第四章 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第十四条  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。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(一) 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 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;
(三)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四) 制定和修改协会的有关规章制度;
(五) 决定终止事宜;
(六) 决定工作方针、任务和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五条 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六条 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,一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查并经区民政局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。
第十七条 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每届理事会任期四年,理事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工作调动以及其他原因需更换时,由所在单位另行提出理事人选,报常务理事会确认,秘书处备案。
第十八条  本会设会长一人,副会长若干人,秘书长一人,副秘书长若干人。会长、副会长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从理事中提名,经理事会选举产生。副会长应协助会长工作,会长不能履行职权时,委托其代理履行职权。
第十九条  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(二)选举常务理事;
(三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
(四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(五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六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(七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结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(八)秘书长提名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,并由理事会任命;
(九)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(十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十一)审议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二十条  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会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一条 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二条 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职权,并对理事会负责。
第二十三条  常务理事会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四条 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五条  本协会会长、秘书长任期四年,可连选连任,但不超过两届。
第二十六条 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。
第二十七条  本协会会长形式下列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;
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(三)提名本会秘书长人选,经过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正式任命;
(四)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第二十八条  本协会设秘书处。秘书处负责处理协会日常工作,秘书长负责秘书处工作,秘书长形式下列职权:
(一)负责秘书处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工作计划;
(二)协调本协会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工作;
(三)决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用;
(四)主编协会会刊;
(五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;
(六)如遇特殊情况,可由副秘书长主持工作。
第二十九条  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、政治素质好;
(二)身体健康,热心协会工作的,年龄不超过六十五周岁;
(三)维护协会名誉和协会宗旨;
(四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;
(五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。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第五章  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第三十条  本协会主要经费来源:
(一)会费;
(二)企业赞助;
(三)政府资助;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或有偿服务的收入;
(五)所办经济实体的收入;
(六)利息;
(七)其他合法收入;
第三十一条 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第三十二条 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三十三条 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三十四条 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款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。
第三十五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,必须接受吴江区组织的财务审计。
第三十六条  本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三十七条 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第六章  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三十八条  对章程的修改,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第三十九条  本会修改章程,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,经吴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查同意,并报民政局核准后生效。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第七章 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第四十条 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第四十一条  本会终止、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,并报吴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查同意。
第四十二条  本会终止前,须在吴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,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四十三条  本会经吴江区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四十四条 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须在吴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第八章  附则
第四十五条  本章程经2018年10月1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四十六条 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。
第四十七条 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主办:苏州市吴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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